曹为实

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委员,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本届任期:2017-05-08 至今

男 59岁 硕士 报酬:29.50万港元

截止日期:--

曹为实先生,自2017年5月8日起获委任为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曹先生现为CHANCES Advisory Group之创办人兼行政总裁。彼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3月担任巴克莱亚洲有限公司的顾问。于其担任现职前,曹先生自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担任巴克莱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1997年10月至2002年2月担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自2002年2月至2006年4月担任瑞士银行董事总经理;自2006年7月至2008年4月担任中华开发工业银行(‘开发工银’)行长;自2006年8月至2009年3月担任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中华开发金控’,一间于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2883)的执行副总裁;自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担任中华开发金控及开发工银(中华开发金控)的附属公司)的董事以及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曹先生于1984年6月获得中国台湾国立清华大学动力机械工程学系学士学位及于1988年6月获得中国台湾国立中国台湾大学工商管理学系硕士学位。曹先生已自1996年9月起为特许金融分析师。于2007年7月,中国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就中华开发金控的附属公司大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证券’)于2006年担任万泰银行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承销商期间违反金管会相关规定的承销限额而对大华证券施以处罚(‘承销事件’)。金管会责令中华开发金控采取内部纪律行动,分别暂停大华证券主席及副总经理的职务三个月及12个月。曹先生自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担任开发工银董事、自2006年7月至2008年4月担任开发工银行长及自2006年8月至2009年3月担任中华开发金控执行副总裁。曹先生确认,鉴于大华证券的可换股债券发行于曹先生加入开发工银及中华开发金控前已完成,故彼并未直接参与承销事件。金管会概无对曹先生施加任何处罚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的纪律行动。然而,根据金管会的书面决议案,中华开发金控须就曹先生的督导不周对其进行处罚。为应对金管会之该决议,于2007年7月,中华开发金控进行内部处分,暂停曹先生执行副总裁职务三个月。根据曹先生的理解,尽管彼并未直接参与承销事件,有关内部纪律行动是对彼在金管会作出决定时作为中华开发金控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身份而采取。于2006年12月,金管会因开发工银分拆其资产至一名第三方投资者的企业管治不完善而对该行处以罚款1,000万新台币(‘分拆事件’)。金管会怀疑转账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为应对监管调查,开发工银于2007年1月削减其各高级行政人员(包括曹先生)的薪金30%,为期三个月。曹先生确认,金管会概无对其施加任何处罚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的纪律行动,且彼并未直接参与分拆事件。于2014年12月,金管会对英商巴克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巴克莱台北’)进行行政处罚并就巴克莱台北的内部控制及合规程序的若干缺陷及于2011年至2014年5月期间违反银行法发出正式惩戒(‘巴克莱事件’,连同承销事件及分拆事件,统称‘该等事件’)。曹先生在金管会处罚巴克莱台北后不久获委任为巴克莱台北的代表人员。根据曹先生所述,彼自中国香港的巴克莱亚洲有限公司调任至巴克莱台北,以协助巴克菜台北纠正不足之处并与金管会合作以促进良好交流。曹先生亦确认,其于巴克莱事件发生时并非巴克莱台北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因此,并无直接牵涉该事件。基于(i)金管会并无就该等事件直接对曹先生施加任何处罚或其他形式的纪律处分;(ii)就承销事件及分拆事件对曹先生施加的内部纪律处分相对并不重大;(iii)曹先生于巴克莱事件发生时并非巴克莱台北的董事或高级职员;(iv)承销事件及分拆事件分别于2006年及2007年发生且并非属经常性质;及(v)曹先生仍为证监会维持的公众登记册下的持牌人士,故联席保荐人认为,曹先生适合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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