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雨签字确认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中明确载明,杨雨所从事岗位需“有过至少3年互联网公司经历”。杨雨认为,和岸公司从未向其告知该岗位录用条件,然经核实杨雨手机内与猎头的微信聊天记录,猎头在向杨雨传达和岸公司岗位需求时,已明确提及需至少5年的互联网经历。杨雨亦明确回复不符合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