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偶极矩方面的研究成就,瑞典皇家科学院把 1936 年度的诺贝尔化 学奖授给了德拜
诺贝尔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曾先后立下过3份内容非常相似的遗嘱。第一份立于1889年,第二份立于1893年,第3份则立于1895年,最后存放在斯德哥尔摩一家银行,也就是要以它为准的最后遗嘱。
这份遗嘱取消了分赠亲友的部分,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设立奖励基金,于1897年初在瑞典公布于众:
签名人阿尔弗雷德·诺贝尔,在经过成熟的考虑之后,就此宣布关于我身后可能留下的财产的最后遗嘱如下:
“我所留下的全部可变换为现金的财产,将以下列方式予以处理:这份资本由我的执行者投资于安全的证券方面,并将构成一种基金;它的利息将每年以奖金的形式,分配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赋予人类最大利益的人。上述利息将被平分为5份,其分配办法如下:一份给在物理方面作出最重要发现或发明的人;一份给作出过最重要的化学发现或改进的人;一份给在生理和医学领域作出过最重要发现的人;一份给在文学方面曾创作出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作品的人;一份给曾为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为废除或裁减常备军队以及为举行和平会议作出过最大或最好工作的人。物理和化学奖金,将由瑞典皇家科学院授予;生理学和医学奖金由在斯德哥尔摩的卡罗琳医学院授予;文学奖金由在斯德哥尔摩的瑞典文学院授予;和平奖金由挪威议会选出的一个五人委员会来授予。我的明确愿望是,在颁发这些奖金的时候,对于授奖候选人的国籍丝毫不予考虑,不管他是不是斯堪的纳维亚人,只要他值得,就应该授予奖金。
我在此声明,这样授予奖金是我的迫切愿望。
这是我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在我死后,若发现以前任何有关财产处理的遗嘱,一概作废。
阿尔弗雷德·伯哈德·诺贝尔
1895年11月27日”
诺贝尔奖是按照诺贝尔最后的遗嘱订定的,分成下列的六项:
(1)物理奖: 由瑞典科学研究院决定,对于物理方面有重要发明和发现的人。
(2)化学奖: 由瑞典科学研究院决定,在化学有重要发现和改良的人。
(3)医学奖: 由斯德哥尔摩的加罗林学会决定,在生理学或医学上,有重要发现的人。
(4)文学奖: 由斯德哥尔摩学术院决定,对文学思想有启发引导作用的人。
(5)和平奖: 由挪威议会组成的五人委员会决定。为促进国际的友好关系,且为和平会议的设立和普及竭尽心力,在军备的废除和缩减上有重要贡献的人。
(6) 经济学奖:并非诺贝尔遗嘱中提到的五大奖励领域之一,是由瑞典银行在1968年为纪念诺贝尔而增设的,获奖者由瑞典皇家科学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