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明说,这张身份证,地址、号码全部真实,照片却是周龙斌,也就是说,这张身份证是“真”身份证,世上凭空多了“杨俊”。
“漂白”身份后,周龙斌逃到了他曾经有一定基础的“汽车城”十堰。在这里,他几乎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之后周龙斌投资成为十堰市牛头山森林公园梅花鹿养殖场股东,并对场区进行改造,将场内的数百平方米的地坪硬化,翻修办公场所和宿舍。尽管最初周龙斌在梅花鹿场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养殖场却无可挽回地走下坡路,周龙斌被抓时,只剩下6只梅花鹿了。
梅花鹿养殖场在牛头山一山头上,人迹罕至,场内工作人员最多时,算上老板也只有5人,“杨老板”如果像承包之初那样深居简出,不知什么时候人们才能发现他是周龙斌。
终于落网
被抓捕归案时,房县民警在民用车上已蹲点守候了12个小时。周龙斌当即承认了真实身份。
周龙斌已有一个多月没去女友李某家了,这次,本来是去道别的。
8月3日上午,警车从房县看守所快速驶进公安局。地坪上,来自湖南的公安和武警正等着周龙斌。
短暂交接后,湖南警方将周龙斌押上回原籍的警车。与周同行的是两个鼓胀的劣质旅行包。里面装着他的日常行李。
房县警方介绍,抓捕周龙斌时,其中一个包内装有现金47万元,还有署名“杨俊”的各种证件。4年下来,这个包几乎从未离开过他的视线,周龙斌说。
行车途中,周龙斌滔滔不绝,反复声称自己无辜,最多也就被判个三五年。他还说如果这次没被抓住,他准备两年后去公安部自首,“把事情(天湖宾馆爆炸案)说清楚”,他解释,潜逃是为了躲避仇人的追杀。
审讯时,周龙斌说,如果警察迟来一天,可能就抓不到他了,他正准备“过几个小时后,偷偷回湖南老家看看”。 不过,他的“回乡”之行延迟了4天。
周龙斌还十分痛恨那两个收了他200万元的副检察长,认为由于他们的掺和,事情反而复杂而丑陋了。“两个检察长把我给害了!”让他同样憎恨的还有“无耻的曾锦春”。
被判死刑
2012年8月1日,曾震惊全国的湖南“天湖爆炸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周龙斌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龙斌为了杀害与自己结仇的被害人周兵元,出重金雇佣同案人苏加利,苏加利伙同同案人陈建文制造爆炸装置并实施爆炸,造成被害人周兵元及同案人陈建文当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龙斌雇佣他人报复杀人,同案人苏加利积极实施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龙斌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遂对其判处死刑,周龙斌与同案人苏加利(已判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仁生等人经济损失435315.6元。
意见三书
自2015年1月起,周龙斌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提交三份《关于周龙斌故意杀人一案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建议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意见书提出,二审判决认定的“周龙斌雇佣苏加利以爆炸或同等性质的手段杀害周兵元”这一关键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判决书所列认定依据完全没有客观性证据,所依赖定罪供述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事实上部分被二审法院排除,即使如此所依赖的苏加利供述也系孤证且已当庭翻供,“一份死刑判决,所依赖的仅为不断反复的同案书面供述,显然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意见书称,周龙斌现有庭前及当庭供述不能证明其实施了“同意苏加利以爆炸在内的其他方法杀害周兵元”的行为;苏加利的庭前供述是本案中唯一证明“周龙斌同意苏加利以爆炸在内的其他方法杀害周兵元”的证据,但苏的供述系孤证,苏加利还存在当庭翻供、经常做虚假表述且在案件中与周龙斌有利害关系等问题,不应采信其供述;爆炸前后支付钱款的行为并不能得出“周龙斌同意苏加利以爆炸在内的其他方法杀害周兵元”的唯一结论。